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29日

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2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10-30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生产企业应当每月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生产企业不得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材料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并向辖区安监部门报送安全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由施工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施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向未经备案的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
  (二)将经检验性能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出厂销售的;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二)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律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