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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19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09〕6号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9
实施日期:2010-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有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活动、规范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

  (四) 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组织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给予行政处罚;

  (七) 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工会、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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