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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宁安监法规发〔2010〕206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2-01

  第十一条 产生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时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推荐表必须有本人的意见、所在单位的意见和印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安监局负责资格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安监局发放《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公布名单,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区安监局审核后,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一)具有两院院士、自治区决策咨询专家、自治区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资深专家的名单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充实。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其专家聘用证书应交回区安监局。

  第十五条 区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审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负责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负责指导各专业组开展相关工作;

  (五)负责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七)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

  (八)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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