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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9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10-01
实施日期:2003-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检测检验的行为,确保检测检验的质量,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结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按规定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部门对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产品在生产、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性能所进行的检测检验,并提出证明生产条件和安全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以及相应技术要求的检测检验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建设,影响到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

  第五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包括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安全使用证的检测检验)、在用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维修检测检验、事故调查检测检验、申诉检测检验以及生产场所安全条件的检测检验。

  第六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测检验办法进行。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技术装备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业务指导下,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八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及认可

  第九条 凡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资质认可。

  第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认可条件:

  (一) 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所在组织应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二) 具备与申请检测检验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 应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质量管理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四) 拥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八十。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应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五)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接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考核,取得《安全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

  (六) 检测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至少熟练掌握一项检测检验技术;

  (七)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有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 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 申请机构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 资质认可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申办程序:

  (一) 根据以上条款,检测检验机构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备案;
  (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三) 专家组通过对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四)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四个副本);
  (五) 申请安全标志检验(安全使用证检测检验)的检测机构,经省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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