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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内安监职安字〔2010〕336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10-01

  (三)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2.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罚。

  3.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其它部门处理的,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需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将移送和通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备案。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业务知识,取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执法证件,在执行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三)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四)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做好职业健康个体防护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五)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拒绝签名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可采取的措施

  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依据表.doc
  附件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内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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