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充分发挥城市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规划、整治、建设和保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河道管理范围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段。
第三条 城区河道管理,贯彻以防御、减轻洪涝灾害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河道维持现行管辖范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五里河:锦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化肥铁路桥至龙港区茨山北桥;
连山河:连山区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至连山区锦东村;
茨山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至龙湾公园。
连山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连山河:龙王庙漫水桥(太平桥)至东城北河桥下游闸坝前。
龙港区河道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五里河:龙港区茨山北桥至稻池村入海口;
连山河:连山区锦东村至渤海锦州湾入海口;
茨山河:东砬山至龙港区海辰路高架桥;龙湾公园出口至龙港区稻池村入海口。
郊区河段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城区河道管理
第五条 有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城区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六条 按规划修筑的两岸大堤之间为城区河道的行洪范围。无堤河段,可按设计洪水位确定行洪范围。
第七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范围为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防潮堤护堤地为背水坡脚处外延20米,迎水坡脚处外延40米。
第八条 城区河道护堤地外延100米为河道保护范围边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城区河道和河堤护堤地,护岸工程及河道滩地的砂、石、土料,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整治和管理。
第十条 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四)设置拦河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