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2日

本溪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

发 文 号:本政办发[2008]31号
发布单位: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4-12
实施日期:2008-04-12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和《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矿山(煤矿除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交通运输、建材、机加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资金。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一次性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具体交纳标准为: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钢(集团)公司300万元;

  2.北营(集团)公司、中石油辽宁本溪销售分公司100万元;

  3.辽宁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辽宁煤化公司50万元;

  4.华厦(集团)公司30万元;

  5.其他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10万元至30万元(含本数)交纳标准确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

  1.本溪满族自治县、溪湖区50万元;

  2.桓仁满族自治县、明山区40万元;

  3.平山区、南芬区30万元。

  (三)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

  1.本溪鑫宇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桓仁天德礼花厂、本溪东方氯碱有限公司50万元;

  2.本溪七一五厂30万元;

  3.其他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交纳标准确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标准交纳。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和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政正职、副职每人每年分别按照10000元、8000元的标准交纳。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交纳标准,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确定。

  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安全处(科)长交纳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每年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逾期未交纳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及省安监局《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溪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考核项目分数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日常监察与市、县(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