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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13日

江苏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暂行)

发 文 号:苏安监〔2009〕230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3

  为了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冶金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南,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冶金规定》和冶金企业主体责任,防控较大以上冶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开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2、工作目标。明确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思路,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冶金企业改善作业环境,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增强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实现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提高认识。针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管理幅度大,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因素多、管理风险大等特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特别是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数起在冶金行业较为少见的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冶金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冶金行业安全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全面摸清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掌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切实贯彻落实《冶金规定》,扎实推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强化监管,着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管辖区域内冶金企业的特点,明确监管职能处(科)室和监管人员,及时调整充实能满足冶金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强化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熟悉冶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冶金生产工艺,掌握冶金安全监管检查的方法,具备冶金安全生产监管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在冶金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县(市、区),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大中型冶金企业的技术优势,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实由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冶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并充分依托专家的力量,积极开展有专家参与的各类专项检查或督查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专家查隐患,企业抓落实”的安全监管格局。

  5、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源头上落实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据《指导意见》,对在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程序的冶金建设项目,要督促冶金企业及时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及登记备案工作;对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而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冶金建设项目,要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登记备案;2006年6月30日后,对未履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冶金建设项目,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实施整顿。对2009年11月1日后投资的冶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冶金规定》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

  6、建立健全备案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节点控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等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明确备案的具体程序、时间、内容;督促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动等及时登记备案;备案制度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谁监管,谁备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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