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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

发 文 号:鄂安〔2010〕22号
发布单位: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第十条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应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导进行,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当地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复核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复核评价工作结束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将结果向有关企业通报,并分类分级建档,作为制定监管执法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经复核评价,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评价确定为C类或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为不合格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下达整改指令,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经复查整改不合格的,应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从重处罚,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经复核评价,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评价确定为D类的企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下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指令,停产整顿期间,暂扣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每年从当地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对隐患排查和整改效果差的企业,要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13号令)的上限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受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的专业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有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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