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339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负责。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责任主体,对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各岗位隐患排查和监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档卡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有奖举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公告、督办、验收等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第六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评价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核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的效果评价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查出率为零,按计划纳入整改的隐患全部处于受控状态;
B类:企业能经常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查出率低于10%,按计划纳入整改的隐患全部处于受控状态;
C类:企业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查出率低于20%,按计划纳入整改的隐患全部处于受控状态;
D类:企业未正常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查出率大于20%,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处于失控状态。
第八条隐患查出率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相关检查标准组织的复核评价应查项和实际查出的隐患的比值。即:
隐患查出率= | 按检查标准实际查出的隐患-已纳入整改的隐患 | ×100% |
复核评价检查标准应查项 |
第九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的效果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经组织评价,符合下述条件的,评定为合格:
(一)企业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
(二)查出的重大隐患做到了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隐患处于受控状态。
经组织评价,发现有下述条件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存在未查出的重大隐患;
(二)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预案“五落实”;
(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隐患处于失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