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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发 文 号:豫公(通)[2002]38号
发布单位:豫公(通)[2002]38号

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公(通)[2002]38号
各省辖市公安局,小浪底公安处: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近日专门下发通知并召开了宣传贯彻会议,对有关落实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做好我省宣传贯彻《规定》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规定》依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规范了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是与《消防法》相配套的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都贯彻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线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及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二、 迅速组织学习、宣传《规定》,形成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广泛宣传的同时,有计划地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全体人员、基层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人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专兼职防火人员参加的宣传贯彻会议或培训班,详细讲解《规定》的各项职责和要求,使大家掌握和了解《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规定》施行后的法律责任,指导和督促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为《规定》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要督促社会各单位抓好对职工群众的学习和培训,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自觉遵守《规定》的良好氛围。
三、 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为正确贯彻实施公安部文件精神,省厅研究拟定了《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见附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要根据《河南省消防 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依照适当从严、不得放宽的要求,立即研究确定本市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二是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采取公告等形式,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界定标准公告社会,并明确备案的期限、内容等要求,由各个人单位自觉“对号入座”,要求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三是公安消防机构要对社会单位上报备案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对本辖区单位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而未申报备案的,要以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四是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妆将确定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政府备案,并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5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工作务必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同时,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造册,逐级汇总,上报总队。
四、 要认真指导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规定》的要求。《规定》于5月1日施行后,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安消防机构要抓紧督促、指导单位落实《规定》的内容要求,做好施行准备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本辖市区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为同类单位树立样板,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印发材料、新闻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单位进行推广,以全面落实《规定》。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领会《规定》精神,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方法,认认真真地抓好落实,要将指导社会单位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转变过去那种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对一”式的监督检查模式,掌握本辖区单位的底数,包括辖区单位总量和分类情况,重点单位数量、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建立单位台帐,为改进消防监督检查方式衽抽样性监督检查创造条件;要坚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加强消防监督工作的研究探讨,确保《规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试行)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 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 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 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 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 游艺、游乐场所;
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 营业厅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 国家机关:
(一)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 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 侯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 民用机场。
六、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 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 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200公斤或3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 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 科研中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 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 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 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 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 工业企业:
烟草、纺织、造纸、电子、汽车、钢铁、机械等中型以上工业企业。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 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 大中型企业等级以当地统计部门确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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