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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豫电信[2001]342号
发布单位:豫电信[2001]342号

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公司文件
豫电信[2001]34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电信公司,省公司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7月20日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反馈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国家财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与健康,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惩罚造成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为通信生产提供安全的环境,促进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电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电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 单位(集体)奖励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 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广大员工受到良好的安全培训和操作训练,能自觉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效果;
5. 在评比期限内无伤亡事故(含职业病)发生或者事故比以往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 个人奖励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规定和操作规程,在一定时期内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者;
2. 因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安全生产工作改进较大,效果较明显的;
3. 设计或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4. 勇于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和挽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5.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三)奖励标准:
1. 评为全省电信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1—10万元;
2. 评为全省电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奖励2—3千元;
3. 评为全省电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500—1000元。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应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员工不懂或不会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二)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三) 对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在事故后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四) 发布违反劳动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五) 无视安全部门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造成事故的。
(六) 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有缺陷,或安装不齐全,造成事故的。
(七) 设计、施工中违反设计规范,擅自削减安全、卫生设施,造成事故的。
(八) 安全管理混乱,无人负责造成事故的。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或肇事者的责任。
(一)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 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擅自动用设备造成事故的。
(三) 劳动保护用品不穿、不戴、不用或穿不齐全造成事故的。
(四)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造成事故的。
(五) 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 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嫁祸于人的。
(二) 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延误报告的。
(三) 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并且不服从管理的。
(四)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五) 对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要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重大事故责任者,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 对重伤1至2人、轻伤多人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取消3至6个月的绩效工资。
(二) 对重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以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同时取消6至12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 对死亡1至2人的事故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以上处分,同时取消绩效工资。
(四) 对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由省公司提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 对以上事故中造成设备损失的,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六) 对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区别情况,还可处以一次性罚款。
(七) 凡因责任事故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不满半年,记大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的,除有特殊重大贡献者外,一律不得提职、提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八) 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十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应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 扣罚计算公式:
扣发新增效益工次数=扣罚基数×重伤(死亡)人数×单位人数/1000×责任比例。
(二)重伤事故扣罚基数为30万元,同时每伤1人罚款(现金)1万元。
(三)死亡事故扣罚基数为5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现金)5万元。
(四)发生设备事故可按以下标准处罚:
1. 直接损失5千元以内的,按10%处罚;
2. 直接损失5千元至1万元的,按15%处罚;
3. 直接损失1万元的,按20%处罚。
第九条 所罚款额统一上缴省公司财务部,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技术措施改进和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条 接到《处罚通知书》的单位要在15天内将罚款如数送缴省公司,超过期限除原罚款以外,应补缴滞纳金。受罚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在15天内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但在问题未解决前,仍要在限期内上缴罚款。
第十一条 对确属不可抗拒的意外灾害和设备质量问题偶然造成的伤亡或设备事故,经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可减少或免于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对单位的处罚,以市分公司或省公司直属单位为单位,罚款由各单位从提取的应付工资中统一上缴省公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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