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豫经贸安全[2001]579号
发布单位:豫经贸安全[2001]579号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豫经贸安全[2001]57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贸委、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四日
附件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
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非煤矿山工程施工 单位的安全监督,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建、土建、安装工程、隧道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及生产矿山外包采掘(剥)工程(以下简称矿山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格认证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的《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方可承担矿山工程施工任务。
第四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1、 县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县属以下施工单位或四级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初审和县属以下矿山工程项目开工前验收审查及施工安全动态监督工作;
2、 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施工单位或一、二、三级矿山工程施工 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初审、县属以下施工单位或四级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发证和市属以上工程项目开工前验收审查及施工安全动态监督工作;
3、 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或一、二、三级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发证;
第二章 安全资格认证
第五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是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 对矿山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与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施工条件的认证。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是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安全施工的必要措施。
第六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1、 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使用爆破器材施工的,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2、 能独立施工,具有与承包的矿山工程相适应的安全施工能力。
① 有与从事矿山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② 有与从事矿山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和仪器。
③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④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责任人,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取得《矿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应持有法定部门颁发的操作证。
第七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申请安全资格认证,需向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 认证申请报告文件;
2、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 单位安全资格认证申请审批表(附件1);
3、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4、 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分管生产、技术、安全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矿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5、 《非煤矿山工程单位安全卫生档案》(附件2)
6、 工程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和持证情况;
7、 施工工人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
8、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岗位安全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主要规章制度;
9、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和特种设备清单;
10、 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项目和安全、质量评定资料;
11、 在建矿山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施工地点。
第八条 安全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1、 申请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向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2、 审查 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接到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认证申请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照《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标准》(附件3),逐项进行审查考核。必要时可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其施工现场的尘毒、噪音和现场使用的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及安全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检查。初审合格后,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复审。
3、 发证 经考核合格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由负责复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
4、 对新组建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可由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初审后,由负责发证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出具临时证明,允许施工。试施工6个月后,正式审查发证。
第九条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换发新证。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应填写《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安全资格验证审查申请报告》(附件4)提交给发证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换证手续。因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发展需求升级的,其审批办法按复审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采掘工程及相关的矿山工程的单位,应持原注册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到复审单位办理换证手续,原在注册所在地没有办理安全资格证的,按其隶属关系办理安全资格证;短期施工的,按其隶属关系办理临时安全资格证。
第三章 安全资格证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严肃查处伤亡事故,督促矿山工程施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减少伤亡事故。
第十二条 《安全资格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复印件无效。
第十三条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按其 施工范围划分为金属矿、非金属矿、露天矿、石油、天然气和生产矿山外包采、掘、剥、运工程类别。
第十四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质资等级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等级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年承包工程量要与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五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扩大施工范围,须重新审查发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报安全资格发证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或收回安全资格证。
发生破产、分立、合并的原矿山工程施工单位;
《营业执照》或《质资等级证书》注销的企业;
申报审查资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涂改、伪造、转借《安全资格证》的;
越级承包工程并发生施工事故的。
第四章 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采掘工程 矿建工程及与采矿工程有关的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在本省境内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在外省施工期间发生伤亡事故,应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有关规定,严禁领导违章指挥和施工人员违章作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将矿山工程承包给具有安全资格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并对矿山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表格、证件等,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河南省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申请审批表(略)
2、 非煤矿工程施工单位安全卫生档案(略)
3、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标准
4、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安全资格验证审查申请报告(略)
附件3
河南省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
认证审查标准
1、 为便于对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认证审查,根据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标准。
2、 安全基础管理
2.1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程规定任职条件的专职安检人员,其数量不得少于有关规定要求。
2.2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安全例会、班前安全活动、交接班和工程安全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职能部门业务保安制度,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2.3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查找事故隐患,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2.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卫生档案》和《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河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和省政府8号令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
2.5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内容专款专用。
2.6 按规定设置安全教育室(或场所),配备教材、仪器和安全音、像、图书等资料,专人负责,并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7 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药物、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制定具体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救护通讯畅通,救护及时。
2.8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审批发放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补贴。
2.9 所有职工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内容。
2.10 工时休假、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1 按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为职工投保。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及时给予治疗、抚恤和补偿。
2.12 施工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生产、生活基地,“二堂一舍”、文化娱乐等职工生活的福利设施齐全。厂内布置符合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布局合理、平整清洁,道路畅通,安全标志明显,生产区和要害部位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牌,有深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3、 技术装备
3.1 施工单位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和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建立设备、仪器档案和台帐,制定完善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安全、完好、可靠。
3.3 设备、仪器完好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3.4 施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检验和使用应按国家和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3.5 施工单位应明确技术负责人,建立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以质量保安全。
3.6 矿山工程施工必须认真编写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或作业规程,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避灾路线图。施工条件变化时,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3.7 矿山工程施工技术性与专业性很强,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00人以下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一名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井下工程施工的,还须配备一名机电技术员;100人以上的,必须配备专业工程师和技术员一名,从事井下工程的还须至少配备机电技术人员一名。
4、 人员素质
4.1 施工单位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企业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工人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
4.2 企业职工必须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记录存档。职工应有较强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法制观念。
4.3 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等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取得《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证》。
4.4 安检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符合法规、规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安检人员培训证书》,具有从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能力。
4.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5、 施工现场
5.1 开采作业及支护、顶板或边坡角管理、通风防护(防炮烟、CO、粉尘、火、辐射等)、提升运输系统防坠、防跑车、供电用电安全、机电设备安全保护、防治水、管线敷设通讯调度、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购买、运输、贮存及管理等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等规定。
5.2 作业场所中粉尘、氡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井下空气质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对超标的,必须有改正措施,及时整改。
5.3 施工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测救护设备、器材、仪器和特种防护物 品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完好、安全、可靠。
5.4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井上下、场内外和与救护、医疗机构联系的通讯系统和医疗急救站,常备救护车辆。
5.5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明显,管线架设标准,构件材料堆放整齐,沟通有盖楹护栅,道路畅道,光线良好,具有浓厚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