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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豫劳人安(1990)11号
发布单位:豫劳人安(1990)11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劳人安(1990)11号
各市(地)、县(区、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国营矿山企业:
现将《河南省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年四月十日
河南省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国营矿山企业粉尘危害和尘肺病发病情况,开展矿山劳动卫生监察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制定防尘技术措施。达到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尘肺发生,保障职工健康的目的。根据劳动部矿山局颁发的《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统计上报的对象系指河南省境内县营以上(含县营、不含县营大集体,下同)各类国营矿山。
第三条 国营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本企业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对接触粉尘的职工和尘肺病患者定期进行体检;测尘的原始记录和体检结果都必须建档保存,填写台帐,并按本办法要求内容按时上报劳动部门。无粉尘检测力量的矿山企业,可委托市(地)、县(区、市)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测站或具有检测资格的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由矿山企业保存并负责上报。
第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根据统计报表的内容对所负责统计的各类国营矿山企业逐矿建立矿山企业粉尘危害状况和尘肺病防治情况档案,作为开展矿山劳动卫生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表中,《矿山企业尘肺病年报表》由劳动部统一制定;《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综合季(年)报表》经省统计局批准,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制定。各矿山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在填写上报时,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数据要真实。劳动部门对矿山企业上报的数据要不定期进行复核监测。
第六条 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工作采取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形式。
县(区、市)劳动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综合季(年)报表》和《矿山企业尘肺病年报表》要求内容,对所辖范围内各类县(区、市)营矿山企业的粉尘危害和尘肺病情况逐矿统计;按行业归类后报市(地)劳动部门。
市(地)劳动部门的职责是:
1. 汇总、审核所属县(区、市)劳动部门的统计报表;
2. 根据《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综合季(年)报表》和《矿山企业尘肺病年报表》要求内容对所辖范围内市(地)、省、部属各类矿山企业的粉尘危害和尘肺病情况逐矿统计。
3. 将上述两项按行业逐矿归类后报省劳动人事厅。
省劳动部门的职责是:汇总、审核市(地)的统计报表,按行业归类、汇总后报劳动部矿山局。
第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一般不再增设统计工作人员,这项工作由原负责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的人员承担。下级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上级人员的指导。国营矿山企业必须设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企业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县(区、市)营矿山企业的《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综合季报表》报县(区、市)的劳动部门的时间为季后5日以前;《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综合年报表》上报时间为年后10日以前。县(区、市)劳动部门上报时间“季报表”为季后15日以前;“年报表”为次年1月20日以前。
市(地)、省、部属矿山企业上报市(地)劳动部门时间同上。市(地)劳动部门上报时间“季报表”为下季度第一月月底以前;“年报表”为次年2月4日以前。
省劳动部门在次年2月底以前报劳动部矿山局。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国营矿山企业安全卫生监察。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又不能按时检测上报的矿山企业,按《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此条处以罚款,并通报其主管部门限期解决。
第十条 中外合资、外资矿山企业按县(区、市)营以上国营矿山企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5月1日起实行。
《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综合季(年)报表》填写说明
3. 系该季(年)在册职工平均人数,包括外包工、农民工、轮换工等;
4. 作业时直接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人数;
5. 根据国家标准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附录B、C、D、E所确定的测尘点为应测点;
7. 在应测点中,没采取喷雾、洒水等湿式降尘措施作业时直接产生粉尘的点数;
9. 本矿该季(年)所有采矿面实测点数的总和;
10. 11.采场面该季(年)实测点数中最高、平均粉尘浓度值;
12.本矿该季(年)所有掘进面实测点数的总和;
13.14.掘进面该季(年)实测点数中最高、平均粉尘浓度值;
15.该年本矿新患尘肺人数;
16.本矿建矿以来累计尘肺患者人数;
17.该年本矿尘肺死亡人数;
18.本矿建矿以来累尘肺死亡人数;
注:一)每栏都应填写,没有数据或数据为零时,分别在栏内填写“×”和“0”;
二)在第一年上报的表内,应将每矿的建矿年月填在备注栏内;
三)填写15—18四个栏时,应包括从别处转入者;
四)矿山名称要写明省、市(地)、县(区、市)矿务局、矿。
五)填写《国营矿山企业粉尘浓度综合季报表》时,不填15、16、17、18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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