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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24日

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发 文 号:黔安〔2010〕7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0-07-13
实施日期:2010-08-01

    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情况,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按有关规定控制的入井人数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四)监督所驻基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检查发现煤矿存在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突水危险、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煤矿企业立即整改,并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现场指挥人员、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县安全监管局严肃处理;

    (六)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向县安全监管局报告;

    (七)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三)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四)有义务帮助和引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促进煤矿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第九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合法权益。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资(含补贴)由县政府负责解决,不得低于所在县国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含补贴)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含补贴)增长机制和激励机制;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被聘用期间,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阻挠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要进行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四)努力为驻矿安全监管员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通讯、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享有下井补助(参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补助标准执行),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对于驻矿安全监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岗位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招聘驻矿安全监管员上岗前,必须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二)岗位轮训。根据政策、法规的更新,针对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定期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三)培训内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区域内煤矿主要灾害特点及防治基本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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