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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6日

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市政〔2010〕162号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本暂行办法所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把拆除和遏制违法建筑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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