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在全市上下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管委)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既要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又要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管委)以及主管部门。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管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六)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七)将安全生产监管及隐患专项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有所递增,确保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八)主持召开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受本级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