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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8日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201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8-01

 第一条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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