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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05日

潮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 文 号:潮府办(2008)37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三、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组织考核。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考核组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2、考核组要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5、考核不合格的或辖区(分管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6、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情况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7、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8、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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