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保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负责全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济运行的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实施具体保护。
第四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定保护范围,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妥善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事故;
(四)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密监控;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占压输油气管道、在输油气管道附近挖砂取土等其他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负责协调解决有关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及道路畅通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八)组织救助石油天然气设施事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上打孔、锯口盗窃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或故意制造原油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设计管道线路,管道规划、设计应与其他永久性、有安全防护要求设施的规划进行衔接,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科学施工,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敷设应绕开环境敏感点和有消防危险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一)管道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