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甘肃省境内生产、检测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目录执行。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制度。
第七条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经营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