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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5月12日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5年第163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2
实施日期:2015-07-01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5年5月12日

  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公共技防)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制止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公共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集成的系统,包含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技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管公共技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做好本单位的公共技防工作。

  第七条 公共技防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技防行业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第八条 对在公共技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库和民用爆炸器材库房;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者致病性细菌、病毒和易制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存放场所或者部位;

  (三)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四)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

  (五)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以及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

  (六)印制、存储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试卷、信息等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七)广播、电视、通信、邮政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以及油库、加油站、加气站;

  (九)机场、大型客运站、重点码头、地铁、特长隧道、大型桥梁与路段的重要部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十)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重要物资仓库,以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存放场所;

  (十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已建成具备相应条件的居民小区。

  具有前款规定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属于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技防系统,将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

  第十条 公共技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共技防工作: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定期对技防系统进行检验、调试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三)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信息资料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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