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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0日

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发 文 号:闽安委[2008]9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较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可能导致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5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排除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拟采取的隐患治理方案;
(四)已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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