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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10日

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发 文 号:闽安委[2008]9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第六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下达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同时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办,由政府安办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牵头单位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政府挂牌督办的整改期限应与重大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表送同级政府安办,各级政府安办要逐级报至省政府安办备案。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审查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对安全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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