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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31日

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十一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4-06-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标准及安全工作规范。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实施联合审议、联勤指挥和联合检查制度。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四)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
      (六)保障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
      (七)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活动现场踏勘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
      (二)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组织制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保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二)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保障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导标志符合安全标准;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落实安全职责;
      (三)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消防、治安等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诚信档案,并依照规定提供咨询和查询服务;
      (七)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临时搭建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三)卫生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测控制;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巡查;
      (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联合审议制度:
      (一)市、区公安机关与市、区有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情况;
      (二)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申请进行审议,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区级行政区的活动;
      (二)预计参加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需要,市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区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也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对市级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 承办者在相同地点一年内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一次性安全许可的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二十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内容、组织方式等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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