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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8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军事船舶除外)之间发生的碰撞事故进行调查,渔业执法监督机构配合参与,共同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和意见。

  第三十条 对确认事故性质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生产经营人(含单位),渔业船舶水上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船舶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燃油补贴;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受理、审核和审批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

  (二)未对申请进出港签证渔业船舶所持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进行审核的;

  (三)发现渔业船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或责令渔船禁止离港的;

  (四)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履行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以下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渔业船舶因风力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渔业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渔业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渔业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渔业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人员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人员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它: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是指以下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台风或大风:指渔业船舶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近海航区(Ⅱ类)、远海航区(Ⅰ类)分别遭遇8级、10级和12级及以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依据风源确定为台风或大风类型;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强对流发展成积云后出现的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引发的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其它: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它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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