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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7日

厦门市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发 文 号:厦水利〔2009〕166号
发布单位:厦门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09-18
实施日期:2009-09-18

  第一条 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水利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厦门市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奖励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厦门市水利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电话:5766816;5766811,电子信箱:xm_water@xm.gov.cn

  第三条 对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本市水利生产安全中存在下列情形的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五)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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