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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2日

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 文 号:闽政〔2009〕24 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2
实施日期:2009-12-02

  四、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全省所有水库大坝必须实行大坝注册登记。水库大坝按照分级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的办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注册登记工作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及下列程序进行:

  (一)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向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二)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所登记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责成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改正;审核合格后,建立同级行业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由县级报设区市,最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建立统一的全省水库大坝基础数据库。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年度登记截至当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数据库更新。

  五、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按照定期鉴定与应急鉴定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安全鉴定制度。

  定期鉴定按照以下时限执行:大中型水库大坝每隔六年进行一次;小型水库大坝每隔五年进行一次;水库大坝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进行。

  应急鉴定按照以下要求执行:水库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发生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异常现象的,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应急安全鉴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具体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坝安全评价由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由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对安全鉴定意见组织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在30米以上等相对重要的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小型水库大坝组织审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后,应当及时印发审定意见。

  经审定确认水库大坝存在安全隐患的,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水库大坝除险加固

  病险水库大坝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安排除险加固排除水库大坝险情。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鉴定确认为病险的水库大坝,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除险加固计划并组织实施。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病险程度和一旦失事将造成的影响程度,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的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二)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除险加固方案组织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其中对于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三)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除险加固年度进展情况和竣工资料上报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并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四)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收到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水库大坝行业主管部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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