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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9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7
实施日期:2012-03-27
5善后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适时启动善后处置相关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施工企业具体落实。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事故伤亡人员赔偿慰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逐步恢复正常施工等。在恢复施工中,事故所在区县政府要做好指导工作。

  5.2事故调查

  5.2.1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一般事故的调查,由事故所在属地区县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较大、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突发事故调查工作,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配合牵头调查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2.2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处置结束后60日内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上级单位和领导。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6.1.1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突发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施工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县政府给予支援。

  6.1.2各区县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故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6.1.3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托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市政集团,进一步强化三支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6.1.4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区县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故时优先调用。

  6.1.5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县政府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6.2专家队伍保障

  6.2.1各区县政府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抢险救援专家队伍。专家队伍应由具有各类专业特长、现场抢险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为处置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做好充分的技术力量储备。当本区县技术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可向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支援。

  6.2.2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现有专家队伍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家队伍运行和使用机制,定期充实更新,为处置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提供技术支持。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家力量不能满足抢险救援需要时,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办给予支持。

  6.3医疗救护保障

  由市卫生局承担事故人员的救治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护服务。

  6.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各施工企业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故提供资金保障。

  6.5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5.1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拓展应急指挥平台的使用功能,加快推进应用,以满足各种复杂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指挥处置需要。

  6.5.2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县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隐患及危险源监测和预警数据、应急决策咨询专家数据、抢险设备物资数量及分布信息数据、辅助决策知识库和案例库等,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为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支持。

  6.6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快速通道。

  6.7后勤保障

  由属地区县政府承担抢险工作中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

  7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

  7.1培训

  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能力。

  各区县政府应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在建工程参建单位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施工人员业务知识,提高建设工程突发事故的协调处置能力。

  7.2演练

  7.2.1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熟练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发生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后能快速有效处置。

  7.2.2各区县政府应组织本辖区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7.3宣传教育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8附则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指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次生灾害:指由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造成的工程结构、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破坏、路面塌陷等,并进而引发的影响道路通行、公共交通运营、市政管线损坏以及人员伤亡等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工作预案,并报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2预案审核与发布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并按照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8.2.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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