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预警监测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研究,认真分析事故成因,紧密结合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找出施工安全事故风险隐患产生发展规律,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监测制度,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对发生概率高、事故后果影响大的各类安全风险,相关单位要安排足够的力量,密切监测风险动态变化情况,随时收集各类预警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做好事故预防提供依据和参考。
3.2预警级别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2.1蓝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
一般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
并预计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故时;
(3)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突发事故的情形。
3.2.2黄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
较大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
并预计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故时;
(3)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
(4)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突发事故的情形。
3.2.3橙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
重大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
并预计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时;
(3)本市发生一起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
(4)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故的情形。
3.2.4红色预警。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时;
(2)在国家及本市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
并预计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时;
(3)本市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时;
(4)经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的情形。
3.3预警发布和解除
3.3.1蓝色和黄色预警: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3.2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可通过系统内部应急指挥平台、传真、手机短信等途径发布。根据需要,也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进行发布。
3.4预警响应
当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预案相应级别规定进行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相关成员单位严格落实24小时在单位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根据情况,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对有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各区县政府组织所属抢险力量,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各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全面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3.4.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班。各区县政府组织、督促本辖区在建工地参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风险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可针对重大风险源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需要,市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异地会商系统和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保持与各单位的沟通,督促指导属地开展预警响应工作。
3.4.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对重大风险源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各单位应急力量和市、区各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相关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3.4.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领导主动了解情况。24小时监测重大危险源动态变化情况,发现超限数据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迅速将处于危险作业环境中的施工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根据情况可向全市或局部发布停止相关施工作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