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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03日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应指信息〔2010〕26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
(一)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三)建筑施工单位;
(四)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行业生产企业;
(五)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3.星级宾馆、饭店、度假村和旅馆等经营单位;
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
5.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6.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单位。
(六)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本市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完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培训和演练,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特别是要加强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的现场处置能力。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不断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效提高本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预案、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第二章 应急演练的管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应急演练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结合,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职责、磨合应急救援程序、评估应急准备工作状态,并提高从业人员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演练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并参与应急演练;
(四)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五)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演练工作的组织管理。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职责,明确应急演练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负责部门,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车间、班组等的演练管理职责。
(二)演练的实施。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和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演练要求,明确开展应急演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
(三)演练的保障措施。针对整体、单项等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提出保障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四)演练的总结和考核。明确演练总结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提出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演练开展情况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通过演练整改问题、完善预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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