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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30日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173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30
实施日期:2014-03-01

  食药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采取应对措施。
  交通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公共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艺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的审查。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或者备案。
  城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周边公共区域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管。
  政府应急机构根据政府指令或者大型活动承办者等申请,协调应急保障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举办场所跨县(市)、区的;
  (二)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对属于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市公安机关认为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合适的,可以委托县(市)、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具有人员流动性的大型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同时在活动现场的人员最大数量。
  第二十条 承办者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票务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明确具体承办者,依照本规定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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