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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30日

合肥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年第173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30
实施日期:2014-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 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承办者提供大型活动场地平面图、人员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特种设备年检报告等资料;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四)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在活动现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其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经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承担大型活动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以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大型活动安全标准和实际情况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程度、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 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对检票人员进行培训,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情况的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二)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行指导;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六)组织治安、消防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七)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九)维护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十)依法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十一)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大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承办者对临建设施组织验收,参与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临建设施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搭建、拆除的安全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生活饮用水及相关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做好传染病防控等监测控制工作,提供医疗急救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组织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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