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是交通运输部针对“十二五”期水运行业节能减排面临的实际,为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水运节能减排总体目标、主要指标和各项任务编制而成。《“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明确了“十二五”期推进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示范推广、重点技术攻关四个方面为重点,提出了10项重点工作、35项具体工作任务及实施计划,明确了各项目工作的单位、完成时间和成效要求,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为核心,把节能减排作为水运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抓手,树立绿色水运发展理念,围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强化政策和制度,完善标准和规范,提升创新能力,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加强监督与管理,全面推进水运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建设绿色水运步伐,促进水运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推进原则
(一)节能减排与促进发展相结合。
坚持把促进水运行业发展作为水运节能减排工作的根本目的,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促进水运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提高水运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质量和水平。
(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主体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坚持把建立长效机制作为水运节能减排工作的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港航企业的主体作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监督作用,强化综合治理,调动各个方面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理念、政策、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相结合。
坚持将创新作为水运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动力,不断强化节能减排理念,完善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健全节能减排体制机制,提升节能减排研发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水运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
(四)存量挖潜与源头控制相结合。
坚持把标本兼治作为水运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管理、技术改造等方式降低现有设施的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改善用能结构;通过提高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式加强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提高节能减排水平。
(五)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坚持把立足全面、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作为水运节能减排工作的基本方式,着力破解制约和影响水运节能减排的突出问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水运节能减排工作。
三、 推进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水运行业节能减排意识进一步增强,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明显降低,管理与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基本形成;水运行业用能结构得到有效改善,运输船舶和港口装备大型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节能减排技术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水运行业节能减排能力明显增强,全面完成《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水运节能减排目标,绿色水运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指标。
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海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四、 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水运节能减排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
制定完善水运节能减排政策法规,规范水运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将节能减排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实施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引导水运行业有序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二)建立健全水运节能减排标准体系,提高设计与管理水平。
完善水运节能减排标准规范,规范和管理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制定营运船舶节能减排标准规范,为实施营运船舶准入和退出机制创造条件;编制水运节能减排技术指南和规程,指导水运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三)示范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经验,提高行业节能减排成效。
开展示范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经验的基础性工作,建立试点和推广机制;开展重点技术的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成熟技术奠定基础;开展实用技术和典型经验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全行业节能减排成效。
(四)研究开发节能减排技术与设备,增强科技创新及支撑能力。
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技术攻关,突破关键技术,开发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设备,发挥科技创新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五、 重点工作
(一)制定水运节能减排政策法规。
1.制定营运船舶节能减排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落实《节约能源法》赋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通过严格的行政管理,禁止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于运输;综合应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促使已经用于运输的、不符合能耗排放限值标准要求的船舶退出运输领域。
2.制定港口装备节能减排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通过严格的行政管理,禁止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或者要求的港口装备用于港口生产;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促使已经用于港口生产的、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或者要求的港口装备退出港口生产领域。
3.开展鼓励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相关政策研究。
研究促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政策,鼓励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减少港区排放,提高港区环境质量。
4.开展鼓励使用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能源的政策研究。
主要包括鼓励使用非化石能源、液化天然气(LNG)、低硫燃油和燃油添加剂等方面。研究鼓励港航业使用有利于节能减排能源的政策,促进水运业朝着节能减排方向发展。
(二)制定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意见
1.补充完善港口节能减排指导意见。
根据原交通部《关于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07〕747号)实施情况和经验,分析港口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全面指导港口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2.制定船舶运输节能减排指导意见。
提出切实可行的船舶运输节能减排措施,有效指导船舶运输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3.制定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
明确全国内河船舶船型标准化的实施目标、原则和分阶段行动计划,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三)完善水运节能减排标准规范。
1.制定水运节能减排标准规范体系。
全面梳理水运业现行标准规范,适应节能减排要求,提出需要制修订的标准规范内容,建立包括水运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管理、船舶建造及营运管理等在内的水运节能减排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水运节能减排标准推进工作的系统性。
2.补充、完善水运工程节能减排有关设计规范。
梳理现有水运工程标准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增加建设期和运营期的减排内容,修订完善节能和环保设计规范,修订评价标准,推进节能减排技术在水运工程上的应用。
3.制定《集装箱堆场装卸设备供电设施技术规范》。
规范集装箱堆场轨道式或电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供电设施设计和配置要求。
4.制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评价规范》。
结合水运工程的特点,制定水运工程节能评价规范,规范和指导水运工程节能评价工作。
5.制定《港口设备能耗标志及能耗与排放限值标准》。
制定港口主要用能设备能耗标志与排放限值标准,为淘汰落后设备创造条件。
6.制定《干散货码头粉尘控制规范》。
根据粉尘控制方法应用效果要求,对目前使用的各种粉尘控制方法的设计和应用提出规范性要求,为干散货码头有效控制粉尘奠定基础。
(四)制定营运船舶节能减排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