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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重点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符合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禁锁闭、阻塞,确保畅通。
三、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严禁留宿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
四、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五、电器线路铺设,用电设备安装、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六、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七、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设容易误导和影响疏散的玻璃、镜子等影射物。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九、营业期间消费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发生火灾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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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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