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了,近段时间认真地阅读了新出台的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新生产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新生产法突出了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增加了“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近段时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天宝公司安环部 谢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