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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某供电局“11.12”人身死亡事故体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01日

        2007年11月13日我部门组织学习《某供电局“11.12”人身死亡事故情况通报》,事故主要原因是:设备的产权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对外单位人员不进行安全交底,工作人员对工作地点内仍然有带电部位等现场情况毫不知情,工作班人员工作中未认真执行监护制度。事故暴露出如下安全问题:1、用户对生产工作的管理和对设备的管理不到位,在进行设备安装和检查的工作中不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两票三制”;2.现场作业人员对在用户设备上开展的工作重视不足,在用户设备上开展的工作安排不具体细致,对现场实际情况了解不清楚,班组长安排工作、交待注意事项简单化;3.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工作前不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没有详细了解现场带电部位、安全距离、已采取安全措施等情况就开始工作;4.没有认真执行监护制度,没有明确工作人员和监护人员的工作分工,工作过程中具有一定随意性。事故证明,如果对现场工作面的工作不了解,对危险点不分析、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在一定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行动中。
        结合我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在工作中经常涉及到对非我公司产权单位的设备检修及试验工作,经过对11.12事故的分析学习,回顾总结我们已往的工作,我们或多或少都存在管理方面不到位及工作中的盲目性等错误:如工作中 “两票”合格率达不到100%,因检修人员有限,工作负责人和监护人不得不参与工作,工作过程中具有一定随意性,在外单位设备上工作时,未要求设备产权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交底制度等。在今后管理工作中,应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加大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灌输力度,加强员工《安规》的学习力度及对“两票三制”的执行力度;深刻领会南方电网公司大政方针政策精髓,更新管理理念,以制度为准绳,提高员工执行力。在安全管理方面,发现苗头就应及时教育及时处理,不做消防队员,抓好源头上的“预防、预控”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在对设备进行检修、调试及试验等工作之前,应认真组织工作前的班前会,与相关部门及运行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做到安全事项交代不清楚不动工,安全防范措施防护不当或不到位不动工,没有安排监护人及履行监护制度不动工。教育全体工作人员加强团结协作精神,工作中遇到自己不懂及不清楚的事情多问,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不能各自为阵,以自己为中心,表现个人英雄主义。
        各种事故通报的学习与分析,其目的旨在于警世及教育我们,帮助我们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而实际工作中,主要是人本因素:工作班人员的不负责任,思想麻痹,个别人员精神委靡不振等,都是引发事故的根源。从管理方面就要求我们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员工思想动态,真正做到对员工的“在控”管理,使员工工作中无情绪,快乐工作,最终达到向本质安全转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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