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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安全防范协议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根据北京市政府第22号文件的规定,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确保租户的正常营业秩序和财产安全,保安部(以下简称:甲方)与租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防范协议:

  □ 甲方在商场设立商场保安人员,负责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乙方应遵守国贸中心的各项治安、消防规定,并设一名行政负责人主管自己租区的治安、消防工作,并报保安部备案。

  □ 甲方对商场公共区域治安、消防工作及乙方非营业时间内租区锁门后的门户、橱窗的安全负责,提供公共区域内的轻便灭火器。乙方对甲方提出的门户、橱窗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乙方对租区内部的治安、消防工作负责,在租区内应配备适量有效的轻便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易于拿放的位置),并根据租区的特点制定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 甲方在商场公共区域设立必要的保安固定岗和巡逻岗,并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乙方安全负责人应严格用人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 乙方有义务提醒宾客看管好自己的财物,对收款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收款台有专人负责,防止被盗案件的发生。

  □ 乙方租区内发生治安、消防及其它刑事案件时,乙方要及时向甲方报案,由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案发后的处理工作。双方为侦破案件提供方便。

  □ 乙方下班前应对租区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人走不留安全隐患,非营业时间要求进入商店的要到保安部进行登记,夜间不得在租区内留宿。甲方发现乙方下班后留有安全隐患(如未锁店门),甲方通过紧急联系电话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来人处理。由于乙方未尽安全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更换紧急联系电话后,应及时通知甲方。

  □ 乙方不得随意将广告牌、灯箱或其它物品放置于公共区域,摆放物品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 乙方在租区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票证,应按公安机关的要求存入保险柜,且不得超过规定数额。存取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送款安全规定去做,防止被盗、被抢案件发生。

  □ 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店铺原始隔断布局及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如确需改动或增设的,需提前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

  □ 乙方在租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乙方对甲方及公安机关检查时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解决。

  □ 乙方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应符合市公安局印发《经营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通知。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退租撤出国贸商场之日失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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