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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露天爆破安全协议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12月23日

                       与                        采矿作业相邻,放炮互相发生危险影响。为搞好放炮时互相联系避炮措施,防止发生放炮事故。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放炮安全协议。
一、任何一方放炮时都必须有专职生产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并布置警戒,并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的使用、运输、清退管理制度。
二、任何一方放炮时都必须由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与对方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互相面对面通知避炮警戒,一律不准安排工人和工人之间联系警戒。
    三、现场有避炮棚(室)的,所有人员必须到避炮棚(室)内避炮,没有避炮措施的人员必须到300米外的安全地方避炮。严禁以设备等做掩体避炮。
    四、任何一方放炮时,在运矿道的上下主要道上,和邻近作业人员及住所都必须安排专人把守警戒。
五、易发生人员进入爆破区的位置,要设立“正在放炮,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
    六、警戒人员必须使用警戒红旗。
七、有放炮声响警报信号的必须使用,没有声响信号的,警戒人员必须要高喊放炮。
八、任何一方炮响结束后都必须进行验炮。然后与对方联系通知解除爆破,没有互相通知解除爆破,警戒人员不准离开警戒位置或私自解除警戒。
    九、需要同一时间放炮时,必须由双方现场爆破指挥人员同时联系,共同布置警戒和各方同时派出警戒人员进行双重警戒。点炮时必须同时联系统一进行。同时要遵守由上向下和从里向外的点炮顺序。
十、任何一方放炮时各相邻现场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现场和到达安全避炮地点一律不准点炮。
十一、放炮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持证上岗爆破,爆破员必须听从放炮指挥领导的指挥和口令。指挥领导没有发出点炮口令不准点炮。
十二、雷雨天和夜间没有采取好安全措施,任何一方都不准爆破。
十三、硐采和竖井在地表掘进前50米,必须执行露天放炮措施,并在硐口和井口100米危险范围设立“正在放炮,禁止通行”的警示牌。
十四、硐采或井采爆破时,硐口或井口必须设专人警戒。
十五、露天爆破时,对相邻硐采或井采有爆破危险影响时,必须通知硐采或井采内的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准爆破。
十六、硐采或井采在爆破时,对相邻露采有爆破危险影响时,必须通知露采作业人员和设备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后,方准爆破。
十七、避炮人员和避炮单位必须服从爆破方的警戒指挥,及时到安全地点避炮,不得拖延。
十八、责任与处罚
(一)、任何一方放炮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发生放炮事故的,一切事故责任由放炮方负责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因避炮方不服从放炮方指挥发生事故的,避炮方负连带责任。
(二)、双方在爆破作业当中有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有权劝告制止或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处理。安全部门可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或公司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此协议安环处备案一份。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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