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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外包安全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0日

工程名称:三矿区2014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
        发包单位(甲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乙方):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13 年 12 月 26 日
        签订地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
        有效期限:2013 年 12 月 26 日-2014年12月2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协议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二、本协议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六、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两个附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将三矿区2014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承包给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施工。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三矿区2014年采矿、掘进及返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金昌市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矿区井下。
        (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采矿、掘进及返修。
        (四)工程工期自 2013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5 日。
        第二条 承诺
        (一)甲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对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二)乙方承诺。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生产费用,其内容包括: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标志的费用;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对建筑四周、“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及临边采用安全防护,垂直作业上下隔离防护,施工用电防护,起重机械(各类吊车、起重机、塔吊等)及需要检测的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和安全监测费用;施工现场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费用;通风防尘、防火等安全监控系统设施和机电、运输、提升安全保护监控设施的费用,以及创伤急救系统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费用项目,甲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单价的0.5%。
        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60万元 。
        (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生产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在本协议的附件1(《技术交底记录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乙方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
        (五)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设备设施。
        (六)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七)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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