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一、 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签定本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二、 协议双方单位名称:
总包方:中交四公局北京金辉大厦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北京誉德顺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三、 施工工程名称:
1、工程名称: 北京金辉大厦
2、施工地址: 北京朝阳区618地块2#地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生产安全控制指标:
1. 土方坍塌事故:0,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垮塌事故:0,临时用电、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它生产安全事故为:0;
2. 发生职业病事件:0;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0,火灾事故、施工现场交通事故:0;
3. 因施工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0;
4. 资质动态监管记分事件:0;
5. 教育率100%;隐患整改、复查率100%;
6. 较大、重大工伤事故:0;
7. 单位责任事故轻伤率低于2.8 ‰;
8. 单位责任事故重伤率低于0.26‰;
9. 死亡事故为“0”。
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目标:
1. 达到市级绿色施工、文明安全工地规范标准,争创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并结合实际参加达标验收活动。
2. 达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和《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GB/T24001—2004体系审核标准,并通过Q/E/OHS标准体系内部审核,按上级要求参加外部审核,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追求 “零违章、零事故、零伤亡”的安全管理目标。
第三部分 职责
一、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 甲方应在施工作业前,向乙方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提出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在施工作业现场设置有关警示标识,并对乙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发现乙方在职业病防治管理方面有违反协议约定内容时,甲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二)、安全生产管理:
1.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行业、施工属地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中交四公局及业主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 按照规定设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进行总、分包联署安全管理。
3. 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4. 收集并留存乙方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以及相关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备查。
5. 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 为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规范标准,交付使用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7. 对乙方自行采购、租赁以及携带、配备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测验收及使用过程检查。
8. 对乙方自行搭设或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按照施工方案和地方有关安全防护设施及使用材料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
9. 按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向乙方提供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施工电源,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10. 对乙方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脚手架防护设施,以及施工区域生产安全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现隐患责成乙方立即整改,隐患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责令乙方停工整改和对其进行处罚,并复查整改结果。
11. 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开具隐患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12. 负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演练。
13. 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乙方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甲方给予协助。
二、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 乙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属地卫生局监督所的相关要求及甲方《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有毒有害气体、中毒预防及紧急救护实施细则》,并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2. 乙方应配备职业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 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承担所需费用,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 乙方应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和应急预案。
5. 乙方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对本单位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和甲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乙方负担。
6. 乙方应为作业人员配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要求其正确使用。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7. 专业工程施工项目,乙方应采用合格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建筑材料。
8. 专业工程施工,乙方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说明。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9. 乙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0. 乙方应配置现场所需的职业病防治药品,发现作业人员发生职业健康意外时,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报告甲方,并迅速将伤员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乙方应对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教育,遵守甲方的职业健康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2. 乙方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受到属地卫生局监督所处罚时,承担全部责任及承担所需费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
1. 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严格执行北京市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规范;严格执行集团、局、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要求。对所承包施工范围、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本队人员安全负全面责任。
2. 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及有关管理能力的评审,在施工前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资料。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和挂靠其他单位,不得将所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 按照住建部建质【2008】91号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单位施工队伍、班组安全生产负责;并按要求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联署安全管理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报甲方备案。
4. 负责对所承包施工范围、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和隐患整改,发现事故隐患,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撤出施工人员,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进行整改。
5. 按规定为本单位参加施工人员投入工伤保险,并承担所需费用。
6. 进场后必须及时上报进场人员花名册,并负责组织进行本单位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做好记录。所有进场人员必须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入场教育和岗位培训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7. 凡因乙方未按要求上报新进场人员名册,影响进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所产生后果由乙方负主要责任。
8. 必须保持进入本工程的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需变更时,须得到甲方有关部门批准。新进场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进行入场教育,同时提供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未成年(童工)和高龄人员(以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
9. 对本队人员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乙方所属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本专业施工安全技能,熟知本工种、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0.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同时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报甲方备案。
11. 因施工生产需要,乙方需临时从其他单位(或工地)借调或调入人员参加施工作业,进场后必须经安全教育,并进行详细安全交底;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佩戴齐全有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
12. 班组每日施工前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等,结合当日施工项目、施工部位、施工作业地点、作业环境和当日天气情况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班前安全讲话,并做好记录。从事新施工项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3.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不违章,不蛮干,做到“三不伤害”,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及违章指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