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xx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签 订 地 点: 省 市(县)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有 效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合同的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范围、内容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及其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委托方(客户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详见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费用》。
三、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时间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必须在 天内按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以下画钩)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份数、地点及时间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所有受检人员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并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职业健康评价报告书》) 份 ,以 方式在 (地点)交付。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费用
以《山东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收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总计为 元。
(二)支付方式
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总费用的 0%即 元整,于付清,作为定金。另外 0%即 元整,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交付时付清。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受检人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负责,并负责受检劳动者的身份确认。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时间顺延。
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职业健康检查开始时间,且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顺延。
3.合同签订开始履行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不退回甲方已交付的定金。
4.甲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配合乙方工作;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