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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竞卖和生产设施拆除合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15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甲方公告和规则的要求,乙方为原水泥厂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拆除竞得人,甲、乙双方就竞卖和拆除方面的相关事项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乙方将竞买价款             万元人民币在本合同生效三日内(12月13日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不含15万元履约保证金)。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款的当日内,将乙方竞得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交乙方处置和拆除。

三、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历天三个月内完成生产设备、生产设施的拆除和建筑垃圾就地平整任务。所有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拆至现有的地坪正负零。

四、甲方将应拆除的所有生产设备和生产设施交付乙方后,管理保护工作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拆卸机械和拆除生产设施全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确保安全无事故。万一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一概由乙方负全责。

六、甲方对所拆除的机械设备质量不负任何责任。

七、现有十一户住房不在乙方拆除范围内,其拆除工作由甲方负责。

八、原水泥厂职工生活用电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两个月内另行转接,在未安装通电前,乙方必须确保正常供电,待职工生活用电解决后,乙方方可拆除电器设施。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约,则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2、乙方如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任务,除支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外,每延期一天,则承担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七、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拆除任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自行失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00五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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