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
1.1 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1.2 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新项目应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上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应与其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基本情况表》相一致。
2 安全评价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17267-1998 《液化气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5603-1995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SH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 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
3.1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3.2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17267-1998《液化气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3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3.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5 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安全评价程序
4.1 前期准备工作
4.1.1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批准文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