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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活动必须规范有序

作者:石少华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3号令)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对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安全评价活动应当依法规范

      安全评价亦称危险度评价或者风险评价,是指以实现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分析、评审和估价,判断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安全评价通常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4种。
      目前我国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安全技术装备较落后,安全管理水平较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严重。实行安全评价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预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安全评价有助于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行宏观控制,有助于安全投入的科学、合理选择,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对企业事故灾害进行风险管理。安全评价对于系统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安全管理,以最少的投资取得最佳安全效果,促进各项安全标准制定和数据积累,迅速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和监管安全评价活动,势在必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和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安全中介服务特别是安全评价活动的无序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不具备安全评价资质和资格的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评价工作的开展,甚至导致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安全评价的市场准入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为了鼓励、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安全生产法》首次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法律又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认可,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制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就是为了落实《安全生产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健全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便更好地发挥中介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作用。

      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1. 主体的适用
《规定》规范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即安全评价活动的承担者。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中介组织。安全评价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专职人员。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认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形式。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后方可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主体的另一类是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即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者。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是法定的监管执法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依法监管、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也就是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职权。否则,将对其违法行政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2. 行为的适用
根据《规定》,取得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合法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必须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从事其他安全评价活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必须符合法定要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规定》,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管理人员也必须依法办事,其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合法、适当,不得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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