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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及问题和建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文章介绍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国家及地方层面实践的现状,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问题;建议

•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Farm Product Quality and Security Traceability System :the Situation, the Problems and the Suggestion
HAO Shao-li; HAO Shao -pan; PENG Yao; JIA Li-hua; QIN Yuan-ze
(1.The Academe of Reconnaissance and Design of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in Shanxi Province; Xi’an 710068;China
2.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 The quality and security of farm product is not only related to public health and life safety, but also related to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the practice situation of national and local level of chinese farm product quality and security traceability system, depth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Key words: farm product; quality and security; traceability system; situation; problems; suggestion
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0年海南毒豇豆,2011年双汇瘦肉精、河南毒韭菜、江苏西瓜膨大剂,2012年肯德基白羽鸡,2013年湖南镉大米、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死猪、山东毒生姜、江苏假羊肉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巨大挑战。2007-2010年、2012-2015年八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贯穿“从田间到餐桌”的整个供应链,包括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外部性、各环节之间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可追溯造成的市场失灵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有利于实现质量问题农产品召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追责,进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构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消费者农产品安全消费信心、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提高职能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现状
2002年,中国开始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2002年12月,农业部专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商务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等单位和各地方政府都进行了相关工作,在制度构建和完善、试点追溯体系建设实践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1、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制度建设
(1)相关法规:201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提出“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相关规范,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追溯管理试点”。2011年,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1]376号),要求“加快建设完善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
(2)相关技术标准:2007年9月,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产地编码规则》和《农产品追溯编码导则》,2009年4月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以及水果、茶叶、畜肉、谷物4大类产品操作规程,2011年9月补充发布蔬菜等产品的操作规程。目前,《农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设计指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等标准正在制定中。
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9月修订发布《商品条码 128条码》(GB/T 15425-2014),并于2015年2月实施。2004年6月发布《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应对欧盟从2005年开始实施的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至2014年6月,发布《良好农业规范(第27部分):蜜蜂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共27部分,并将继续为农产品生产阶段提供技术标准。2009年9月,发布《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2、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践
(1)国家层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①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从实施“中国条码推进工程”以来,在全国建立了100多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应用示范基地,覆盖肉禽类、蔬菜水果、加工食品、水产品、医疗产品及地方特色食品等多个领域。
②农业部2004年试点探索建立种植业、农垦、动物标识及疫病、水产品四个专业追溯体系。2006年以来,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建立“农业部种植业产品质量追溯系统”。2008年以来,农业部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立“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展示平台”。2010年,农业部下属单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2010年,农业部下属科研单位中国水产科学院和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组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
③2004年4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个部门确定肉类行业作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行业,开始启动肉类食品追溯制度和系统建设项目。
④2010年以来,商务部、财政部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2)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①北京市2004年承担了农业部的“进京蔬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试点项目”、2005年开展了自产蔬菜产品质量追溯试点、2008年建立并启用奥运食品安全监控和追溯系统、2013年,北京市以平谷大桃为试点,建成首个国家级出口农产品可追溯体系。
②上海、天津、山东、降水、海南、江西、陕西、四层、云南、福建、新疆等地也相应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0多年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对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制约。
1、缺少强制性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提出“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但并未强制实施。这与其他国家通过立法对可追溯进行强制实施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对比。2006年1月,欧盟出台并实施《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和可追溯性。在美国,2002年6月,通过《公共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对食品安全实行强制性管理,种植和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并于次年发布《食品安全跟踪条例》,要求所有涉及食品运输、配送和进口的企业要建立并且保全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全部信息记录,所有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2、兼容互通的追溯标准尚未建立。
澳大利亚于2001年在国家层面上建立了国家畜产品身份识别系统(NLIS),并成立配套的管理机构,成为最早对牛、羊实施追踪系统的国家之一。在中国,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程、办法、指南、要求等标准,但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出台的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等情况。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标准,但标准质量参差不齐。
3、部门条块分割依然较为严重。
目前,开展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部级单位就有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多家单位。实践中,多部门、多系统、多渠道分头操作,追溯链条不对接,追溯信息不共享。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分头开展追溯工作,追溯区域难以突破,追溯领域各自为政,易出现信息孤岛。
4、市场主体参与意愿不高。
中国是典型的小农生产体系,农产品初级生产环节以农户为主,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产业化、标准化程度低。分散的主体和经营,对采集全面完整的农产品追溯信息带来了巨大挑战,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成本和难度,追溯体系易出现“叫好不叫座”等情况。
5、追溯信息完整性、真实性不足。
在澳大利亚,国家畜产品身份识别系统(NLIS)已经被各州和农场主广泛采纳,如果个人或者公司由于粗心大意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将被处以1.2万-4.4万澳元罚款。但在中国,可追溯数据的录入、跟踪,主要是凭借市场主体的自觉自律,质量难以保证。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意见和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就是有法可依。建议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追溯对象、追溯信息、追溯环节、追溯主体、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要求提升到法律层面。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追溯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建立统一标准。
目前,中国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主要表现为通过开展试点的方式,在一些重点品种、大型企业、特定区域等开展。这种情况下,尤其要建立一套互通互用的可追溯标准体系,并适时将部分推荐性标准提升为强制性标准,严格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工作要求。
3、明确负责部门。
可追溯体系的主要功能包括降低外部成本、明确划分责任和传递质量信号。从可追溯体系的功能来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也应当是该系统的主要应用部门。
4、吸收运用发达国家成熟的科技成果。
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标准、技术、应用等方面发展迅速,标准不断完善,技术更新迅速,可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我们应及时学习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新技术,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以利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应用,发挥实效。
5、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农产品质量追溯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和公共性,政府一方面要搭建好可追溯系统,加大支持力度,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另一方面,还要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把握好对追溯企业的补贴和支持。
6、广泛开展宣传。
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公益宣传,普及追溯食品安全知识,正确引导公众消费。一方面,能够保证参与追溯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更多的公众参与到质量安全中,实现社会共治,也有利于追溯体系更加顺畅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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