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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与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作者:宫方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29日

  摘要: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趋严重,各国逐步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绿色卫生检疫制度虽然是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必须对食品安全加强监管,这样才能使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的壁垒作用消失。
  关键词:绿色卫生;检疫制度;食品安全

  一、认识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大量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其表现形式大致包括绿色环境标志、绿色技术标准、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绿色关税和绿色包装制度等。其中,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这种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一般是由各国政府机构颁布各种法令,制定严格的限量性标准,并授权检验机构依法检验管理,即法定检验。所谓法定检验是指一国商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对指定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或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非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口或者进口销售、使用。
  二、对食品安全的理解
  近些年,世界各大洲均有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爆发。国外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有疯牛病、二恶英、0-157大肠杆菌,以及快餐食品中含有的丙烯酞胺化合物(简称丙毒)。我国的各大类食品也同样存在隐患。从人们日常消费的食物来看,粮食、植物油、蔬菜、果品、畜禽食品等的安全性虽有较大差异,但每类食品都存在隐患。今年,首先是我国的牛奶业出现三氯氢氨问题,接着美国又出现类似问题,这让人们不得不更多地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话题,我们需要辨析其具体含义。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解释了食品安全这个概念。食品安全被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从专业的角度出发,食品安全包括四部分,成分安全(不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功能安全(食用后不影响人体的正常新陈代谢);免疫安全(不能带有导致人体发病的动物、微生物和病毒);遗传安全(不改变人类基因和人类的遗传功能)。
  三、主要贸易对象国的“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1.美国。2003年10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了《食品企业注册条例》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草案。美国政府要求所有进口产品都要达到与其国内产品相同的标准。进口食品必须是纯净、完整、食用安全并在清洁卫生的条件下加工而成;所有产品必须包含内容丰富、真实的英文标签。如果产品成分或标签形式达不到要求,标签声明的内容不真实或有误导性,则产品会被扣留甚至被拒绝进口。
  2.日本。近年来日本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严格管理食品进口。2003年7月31日,日本国会通过《食品卫生法》修正案,于2003年9月7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规定:对超标率在5%以上及制造国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可以禁止进口和销售。2004年5月,日本对《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在禁止传入的动物疫病名单中加入了57种新的动物传染病,禁止携带这些疫病的肉类进口和作为食品出售,并禁止加工、使用和存贮。
  3.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欧盟实施了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主要规定了欧盟对各成员国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食品的官方管理控制要求与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要求。根据欧盟食品法规,所有食品企业经营者必须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四、我国在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上应采取的措施
  1.追本溯源,国家商检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的源头管理,引导企业实现自律。企业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应充分利用质检系统的优势,积极引导企业完善自律机制,建立标准化体系、企业计量检测检验体系和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等。
  2.借鉴国际经验,加强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设。食品召回制度具体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的制度。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相当完善,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成立独立的监管部门,制定衡量缺陷产品的标准等来建立自己的食品召回制度。
  3.要加快与国际食品卫生标准接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认证体系不健全、相关认证的专业技术不成熟、人才比较匮乏。因此,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积极推进我国国内标准与国外标准相互承认,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加大对相关技术和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提高安全认证意识。
  4.构建食品标准化生产示范机制。选择若干具有比较优势的食品类农产品,建立一批国际化的食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对于按国际先进标准生产的农民和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

  参考文献:
  [1] 朱晓峰.《21世纪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与对策》科技导报7/2003.
  [2] 孙平《农业龙头企业食品安全生产影响因素研究》2005年12月.
  [3] 徐景霖. 国际贸易实务[M].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4] 李伟《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2005年3月.
  [5] 世界卫生组织《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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