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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风险评价的现状与趋势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18日

    环境风险评价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一个新兴领域,它的诞生一方面是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环境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标志着环境保护的一次重要战略转折,由原先污染后的治理转变为污染前的预测和实行有效管理。因此愈来愈受到许多国家环保机构和有关国际性组织的重视。
    风险评价兴起于七十年代几个工业发达国家,尤以美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独领风骚。在短短20多年中,就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而言,大体上经历了三个时期: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初,风险评价处于萌芽阶段,风险评价内涵不甚明确,仅仅采取毒性鉴定的方法;八十年代中,风险评价得到很大的发展,为风险评价体系建立的技术准备阶段。美国国家科学院(NAS,1983)[1]提出风险评价由四个部分组成,称为风险评价“四步法”即危害鉴别,剂量一效应关系评价,暴露评价和风险表征。并对各部分都作了明确的定义。由此,风险评价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在此基础上,美国EPA制定和颁布了有关风险评价的一系列技术性文件、准则或指南。但大多是人体健康风险评价方面的。例如,1986年发布了致癌风险评价、[2]致畸风险评价、[3]化学混合物健康风险评价、[4]发育毒物健康风险评价、[5]暴露评价、[6]超级基金场地(Superfund sites)危害评价和风险评价[7]等指南。1988年又发布了内吸毒物(sytemictoxicants)[8]和男女繁殖性能毒物[9,10]等评价指南。1989年,美国EPA还对1986年指南进行了修改。因此,从1989年起,风险评价的科学体系基本形成,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由此可见,原先的风险评价主要限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价,许多有害废物管理也是着眼于人体健康风险进行的。近几年来,生态风险评价业已被人们所重视,已处在同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同等地位。但是到目前为止,生态风险评价还没有一套方法指南。尽管有人将NAS模式加以改变后用于讨论生态风险问题,生态风险评价原则上也可按其四个方面进行,但由于生态风险评价不完全等同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用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一系列方法指南并不完全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因此美国EPA从1989年以来一直致力于生态风险评价指南的制订工作,1992年确定了一个生态风险评价指南制订工作大纲[11],原则上给出了生态风险评价的框架。从研究内容上看,大致上与NAS提出的“四步法”相同,但每一方面的重点和方法又有不同的内容。该大纲将生态风险评价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为问题阐述(Problem formulation),描述目标污染物特性和有风险生态系统,进行终点选择和有关评价中假设的提出。问题阐述是确定评价范围和制定计划的过程;第二步为分析阶段(analysis phase),主要从暴露表征和生态效应表征两个方面进行;第三步为风险表征。
    显然,目前国外环境风险评价主要包括人体健康风险评价和生态风险评价两方面,风险评价的科学体系已基本形成。相对来说,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方法基本定型,生态风险评价正处在总结、完善阶段。总的来说,目前国外环境风险评价具有如下的特点和趋势:
    ·研究热点已由人体健康风险评价转移到生态风险评价;
    ·从污染物数量来说,已由单一污染物作用进一步考虑到多种污染物的复合作用;
    ·从环境风险类型来说,不仅考虑化学污染物,特别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而且还要考虑到非化学因子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从评价范围方面来说,由局部环境风险发展到区域性环境风险,乃至全球环境风险;
    ·生态风险不仅仅只考虑到生物个体和群体,而且考虑到群落、甚至整个生态系统;
    ·技术处理上由定性向半定量、定量方向发展。
    环境风险评价技术,特别是生态风险评价,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
    1.评价终点的选择 人体健康风险评价的终点,只有一个物种(受体为人),而生态风险评价的终点却不止一个,终点选择就成了生态风险评价过程的关键。对任何不同组织等级都有终点选择问题,终点选择原则上根据所关注的生态系统和污染物特性来进行,对生态系统和污染物特性了解得愈深刻,终点选择就愈准确。由于生态系统复杂性,不同评价人员可以选择不同的终点,因此目前迫切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方法来确定生态风险评价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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