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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制度根源与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2月10日

        (二)价格的扭曲

        1、价格的作用及运作机理

        价格是因产权的可让渡性而产生的反映资源交易价值的经济尺度。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但其一经产生便具备了其独特的作用及运作机理。具作用主要在于资源配置功能。价格的资源配置功能是指价格以其所携带的信息引导人们合理利用资源,进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是价格最重要的作用。在资源及环境有限而不能充分满足经济活动需要的条件下,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及保护,有必要对资源及环境进行合理的定价。显然,要使资源达到优化配置,价格必须充分反映资源的价值。那么,价格是怎样反映价值的呢?这便涉及到价格的运作机理。在传统的理论中,价格仅被视为供求关系的作用结果。“但是更重要的是,供求作用是通过制度来媒介的,因此,选择‘正确的价格’以减少稀缺或实现其他一些目标,其实质是选择‘正确的制度’。换言之,‘矫正价格’不仅是个调控问题,而且是个制度问题,即是如何建立一套规则和权利以支配个人选择过程,以及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交互作用的世界中决定每个人可以做些什么的问题。”[10]市场经济越不发达,制度越不完善,价格就越容易扭曲。

        2、我国现在的价格格局及其危害

        我国目前的价格格局可以这样加以概括:“产品高价,资源低价,环境无价”。这样的概括或许不够精确也不够全面,但它的精炼与形象性远远胜过那些繁杂的描述。事实已经证明这种价格格局是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价格格局很大程度上是现行制度安排的结果,产权的模糊及后面将论及的市场的缺位都难辞其咎,但此处则主要论述一些更直接的原因。(1)资源低价的原因。价格的基础是价值,要为自然资源确定恰当的价格,必须认清其价值构成。在论证资源及环境的价值时,效用价值论显然更具解释能力。价值源于对人的有用性,正是资源及环境对人的有用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存在。资源在人类社会中以两种方式发生着作用,一是作为直接的生产资料,二是维系人类活动的必要外部条件-环境的构成要素。[11]故资源的价值包括两部分,即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作为以价值为基础的价格必须全面反映资源的这两部分价值,才能使自然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自然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二是自然资源的开采成本。而我国的价格制度是在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制定的,只承认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不承认自然资源天然的自身经济价值及生态价值。这是我国资源低价的最直接原因。(2)排污收费制的局限。按劳动价值论环境是无价的,但由于排污收费制的存在,客观上我国的环境具有了一定的价格。但是,排污收费制创设的初衷并不是出于对环境生态价值的承认,而是为了补偿治污资金的需要。同时,尽管排污收费制度对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其众多的局限仍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首先,排污收费实行的是欠量的环境补偿形式,无法将外部性完全内在化。其次,排污费实行补助原则,环保部门征收后的排污费的80%要返回原企业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排污费被挪作他用的问题时有发生。最后,造成污染的原因有生产方面的,也有消费方面的,而排污收费制忽视了消费活动对环境的污染。[12]综上所述,无论是资源的价格还是环境的价格都大的低于应达到的水平,无法将外部性完全内在化,使价格这一社会财富配置导航器偏离了其正确的方向。再加之资源及环境的核算制度尚未建立,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增长,人们加速把资源储备转化为大量有价的产品以求产值的增加,加速环境的污染以求经济的增长,而在国民经济总值核算中却没有一个补偿资源耗损及环境污染的项目。这一切都大大加剧了资源的浪费,生态的破坏及环境的污染。

        (三)市场的不缺位

        由于产权的模糊及价格的扭曲,注定了资源及环境市场难以发育起来或根本不存在。如生态功能在流域上、中、下游中的合理配置市场缺乏,自然资源市场虽然存在却很不发达,交易规则很不健全,交易费用高昂。难以达到合理配置资源的效果。从广义上来讲,前面所述的产权制度及价格制度也属而完善的市场是资源达到优化配置的最佳场所,市场的缺位必将损害资源的配置效率,市场制度的范畴,只是为了讨论的方便才将它们单列出来,这里所讨论的市场仅限于其交易规则、中介制度及监管制度等。模糊的产权限制了交易规则等制度的完善,而不完善的交易规则又加剧了价格的扭曲,进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的劣化。由此可见,市场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三、失败的政府-环境问题的另一种制度根源

        一个市场,无论它有多么地完善,其功能总是有限的,既使我们前文所述的那些问题都得到了很好地解决,我们也决不可指望仅靠市场去解决环境问题。当市场不能或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时,政府便需伸出其“有形之手”与市场之“无形之手”合力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但政府与市场的联姻仅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也同样。由于其特殊的偏好及有限理性,政府的干预有时未必能有效遏制环境的污染与破坏,甚至有时会适得其反,这种状况常被称为政府失败。就环境问题而言,政府的失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环境制度的失败

        政府环境制度的失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1、重污染防治,轻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法规的纷繁复杂相反,生态保护方面的法规寥寥无几,且很少得到认真地执行。环境污染由于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比较受民众及政府的重视。生态破坏则由于远离人们的生活而被忽视。事实上由于生态破坏在时间上的深远性、空间上的广廷性以及后果的综合性、不可逆性,其危害要比环境污染严重、深远的多。对生态保护的忽视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2、重点源治理,轻区域治理。这是我国环保政策的另一个失败之处,它忽视了自然界中物物相关性及环境的整体性,将各环境要素看作是孤立的,违背了自然界的规律,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盲目短视之举,导致我国环保工作出现防不胜防的局面。同时,这一政策在具体执行中极易导致环境保护的“囚犯困境”,引发各治理主体之间的不合作。原因是环境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成本很容易转移,也即其消极影响只是部分在当前由当地承受,而有相当重要的部分或转移给其他地区,或转移给未来社会。长江流域的生态破坏和淮河流域的环境污染,便是这一政策之失败的鲜活例证。

        3、重浓度控制,轻总量控制。这是一种失败的污染控制政策,它忽视了环境容量的有限性,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忽视了污染程度是由污染物总量决定的这一事实,忽视了污染的积累效应。结果非但没有有效地控制污染的扩散,反而造成了污染状况的恶化。

        4、重末端控制,轻全过程控制。末端控制是一种污染控制战略,因其将控制的重点放在污染物产生后的排放限制或废物产生后的处置方面而名之。[13]在此,我们将末端控制作扩大解释,使其涵盖类似的生态保护策略。我国虽在法律上确立了预防为主原则,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这些制度都不甚完善,且缺乏必要的支持系统,沦为软约束性制度。而直接体现末端控制的一些制度却有良好的执法依据和实施基础,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这种立法状况充分表明了立法者的末端控制思维模式。[14]末端控制战略的实施,虽然对改善环境发挥过并且将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经过多年的实践,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弊端。末端控制模式与工业生产及资源开发过程相割裂,只是对经济活动的不良后果作被动式的处理,这种处理又往往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污染及生态破坏,且一般处理设施投资较大,运行费用高,造成了资源的额外浪费,同时对生产及开发过程之外环境危害考虑不周,更重要的是对环境污染与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长期的积累性的不可逆的潜在影响估计不足。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改革这种环保战略。

        (二)相关政府政策的失败

        政府的各种政策之间绝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相关政策的失败,会影响环境政策的效率,使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因此,相关政府政策也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1、主体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的行为总是为其利益所引导,没有利益的激励就不会有行为的积极性。我国现行主体制度的缺陷恰恰在于经济利益的软约束,即许多国有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的利益主体。尽管我国的国企改革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有众多的企业难以真正地自负盈亏,资源开发领域内的国企尤为突出。为了使企业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的目标,政府常采取一些经济调节措施,包括鼓励性的措施(如给予各种优惠和补贴)和限制性的措施(如征收较高的税费,处以罚款)。要使这些措施生效的前提条件便是企业成为真正的利益主体,即企业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所在来适应政府经济调节措施实行后所发生的供求状况的变化和利润率的变化,相应地进行资源配置和使用方式的调整。而当企业不自负盈亏时,对这些措施的反映必定是迟钝乃至麻木的。正如有人评论的那样,“企业不负盈亏,奈何以罚款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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