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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坝河流的生态补偿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7日

3.对筑坝河流进行生态补偿的可行性
  不建设大坝或者拆除大坝,并非是保护河流生态健康的唯一选择。理论与实践表明,通过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管理措施,对于筑坝河流进行生态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轻大坝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胁迫,建设与生态友好的大坝工程是完全可能的。
3.1大坝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估
  我国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3年9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环评法》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环评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建设与生态环境友好的大坝工程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对于大坝工程的环境评价工作尚有若干问题需要完善和改进。
  按照《环评法》规定,环境评价分为两类,一类是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规划以及包括水利、能源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评价。另一类是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对于大坝工程来说,无论是在河流建设的单座大坝还是梯级开发,建成后对于生态系统的影响范围是全流域的。所以,要按照《环评法》的要求,应重视流域规划中河流建坝后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对于全流域各种生境因子和生物因子间的相互关系进行综合、整体研究。
  环境评价的时间尺度也很重要。大坝引起河流生态系统的演进是一个动态过程。一些工程案例表明,经过十几到几十年的时间,大坝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才逐步显现出来。因此,进行长期的生物、水文监测,掌握长时间尺度的河流生态演变信息,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动态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大坝环境评价的重点应是筑坝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性的影响,内容是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大坝项目的环境评价应更多关注生物群落多样性的变化。
  目前大坝环境影响评价往往是从个别学科或局部功能的需要出发,孤立地研究水库淹没区的濒危或特殊动植物的保护问题,或者孤立地研究对于水质的影响问题等,缺乏对于生态系统各个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系统评估分析。
  《环评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大坝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一种涉及多专业、多学科和多部门复杂问题,应该提倡多学科的合作,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摸索规律,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另外,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这将有助于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3.2探索与发展生态水利工程学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面对世界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各国学者探索系统解决问题的途径,在现代生态学发展的带动下,为促进生态学与工程学相结合,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生态工程学(Ecologicalengineering)应运而生。1993年美国科学院所主办的生态工程研讨会对“生态工程学”定义为:“将人类社会与其自然环境相结合,以达到双方受益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的设计方法。”生态工程学的范围很广,包括河流、湖泊、湿地、矿山、森林、土地及海岸等的生态建设问题。
  河流生态恢复是生态工程学的一个分支。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对于“河流恢复”有以下定义:“河流恢复是这样一种环境保护行动,其目的是促使河流系统恢复到较为自然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河流系统具有可持续特征,并可提高生态系统价值和生物多样性。”[6][7]在“河流恢复”的总概念下,各国学者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恢复目标[8]:“完全复原”(Fullrestoration),“修复”(Rehabilitation),“增强”(Enhancement),“创造”,(Creation),和“自然化”(Naturalization)。
  其中主张“完全复原”的学者,坚持一种极端的观点。他们把河流生态恢复的目标确定为恢复到人类活动以前的原貌,这包括反对建设大坝,主张一律拆除大坝等[5]。许多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由于河流的自然演变及人类活动影响,已经形成了新的河流生态系统,使其逆转到原始状态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出于现实的原因,西方国家拆除的水坝数量是很小的,比如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共拆除了180座小型水坝,而且其中多数是应该退役的水坝。
现实的方法是承认人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必要性,在当前河流生态系统现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河流生态系统向健康方向发展。上述河流恢复目标中,修复、增强和自然化大体属于这一类。
  在河流治理方面,西方国家实施生态工程的重点是受人类活动干扰的河流生态恢复。我国情况与此不同,可以预计在未来10年左右将是我国水利水电建设的高峰期。因此我国一方面要重视已经筑坝的河流生态恢复问题。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新建大坝工程的生态补偿问题,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在建坝方面的覆辙。在进行水电工程方案比选时,应优先选用对河流生态系统负面影响较小的工程方案,比如高坝大库方案与低坝引水式水电站方案比较,尽管前者经济效益明显,但是如果兼顾生态影响,全面权衡利弊就有可能选择后者,因为低坝方案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压力相对要小。进而言之,传统的水利工程是以建设工程设施、改造河流和控制水流为手段,达到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目的。学科的基础是水文学和工程力学等。传统的水利工程忽略了河流处于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之中这一基本事实,孤立地处理水资源中的水量、水质、水能等水文系统中的问题,忽略了河流生态系统中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组成的生命系统。其结果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社会利益的同时造成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同程度的胁迫。因此需要改进和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法,吸收生态学的理论与技术,探索和发展生态水利工程学(Eco-HydraulicEngineering)。所谓“生态水利工程学”作为水利工程学的一个新的分支,是研究水利工程在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同时,兼顾水域生态系统健康与可持续性需求的原理与技术方法的工程学[9]。
  河流生态修复的任务有三类,一是水文条件的改善,二是河流地貌学特征的改善,三是濒危或特殊物种恢复。总的目的是改善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标志是生物群落多样性的提高。[10]
  水文条件的改善指水量、水质的改善;自然水文周期的模拟等。包括:通过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持最小生态需水量;通过污水处理,控制污水排放以及提倡清洁生产改善河流水质;水库的调度除了满足社会经济需求外,尽可能接近自然河流的脉冲式的水文周期等。河流地貌学特征的改善包括:尽可能恢复河流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联通性,保持河流纵向和横向形态的多样性,防止河床材料的硬质化。加强河流生物栖息地建设,注重水库库区的生态重建。

4.河流生态服务效益价值评估与生态补偿机制
  河流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功能维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同时还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各种福利。这包括:维持生物多样性;提供食品、药品和材料;淡水的净化;水分的涵养与旱涝的缓解;局部气候的稳定;废弃物的解毒和分解;种子的传播和养分的循环;人类审美需求的满足等。这些服务功能一部分是实物型的生态产品,比如食品、药品和材料,其经济价值可以在市场流通中得到体现。另一部分是非实物型的生态服务,包括生物群落多样性、环境、气候、水质、人文等功能。这些功能往往是间接的、却又对人类社会经济产生深远、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河流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是大自然的无偿恩赐,是可以免费得到的。人类自认为是地球的宠儿,更是受之无愧。特别是在商品社会中,有形的生态产品还能为人们所计及,而大量的非实物型的生态服务价值往往被忽视。当大规模的治河工程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时,却发现河流丧失了若干服务功能,这对于人类社会经济的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但其后果严重。这部分功能的价值如何计算评估,成为当前可持续发展领域的热点课题[11][12]。国际社会认识到需要深入研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量化其经济价值,同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才能显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巨大贡献。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UNCED)通过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要开展生态价值和自然资本的评估研究。1994年我国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将可持续能力纳入经济决策,首先要比较明确地衡量环境作为自然资本的来源以及作为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副产物的承载体的重大作用。传统的国民经济衡量指标-国内生产总值(GDP)或国民生产总值(GNP)既不反映经济增长所导致的生态破坏,环境恶化和资源代价,也未计及非商品劳务的贡献,……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的资源环境与经济核算体系来监控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
  如果对于河流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开展评估并进行量化,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其作用巨大。首先,在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立项决策时,可以全面权衡工程的直接社会经济效益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之间的利弊得失,以避免为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短期行为。其次,也可以促使工程项目业主采取更多的生态补偿措施,缓解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胁迫,减少服务功能损失的总价值。最后,这种评估也可以定量地提出工程项目业主应该提供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
  在环境保护管理领域,“誰污染,誰付费”的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参照这个原则,在大坝建设政策方面,建议明确“誰损害,誰补偿”的原则,明确大坝工程业主是负责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标准不仅仅局限在保护濒危、珍稀动植物或者库区植被恢复等资金需要,似应以河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补偿的范围不应仅仅局限于水库和大坝下游局部,应该是针对全流域的。补偿的时间应与大坝寿命一致,也就是说,大坝边运行边补偿。补偿的方式除采取生态工程措施外,还应制定法规,明确规定水库调度方式要有利于河流生物生长繁衍,由此造成的发电量减少的经济损失,也确定为一种补偿方式。
  长期以来,在强势的人类活动面前,河流系统的生物群落承受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但是生物无言,无力申诉。在这种形势下,政府部门和流域管理部门就应该肩负起河流保护者的责任,成为河流生态系统的代言人。在河流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建立起一种制约与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贾金生等,2003年中国及世界大坝情况[J],中国水利,2004年第13期,P25-32
[2]潘家铮,千秋功罪话水坝[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P10-48
[3]董哲仁,河流形态多样性与生物群落多样性[J],水利学报,2003年第11期,P1-7
[4]Vannote,R.L.etal,Therivercontinuumconcept[J],Can.J.Fish.Aqua.Sci.,37:130-137,1980.
[5]Hart,D.D.andN.L.Poff,eds.2002.Damremovalandriverrestoration:specialsection[J].BioScience52:653-747
[6]ASCERiverRestorationSubcommitteeonUrbanStreamRestoration,UrbanstreamRestoration[J],JournalofHydraulicEngineeringASCE,July2003,pp491-493
[7]Brookes,A.,ShieldsJR,F.D.,RiverChannelRestoration[M],JohnWiley&Sons,UK,2001
[8]董哲仁,河流生态恢复的目标[J],中国水利,2004年第10期,P
[9]董哲仁,生态水工学的理论框架[J],水利学报,2003年第1期,P1-6
[10]董哲仁,试论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原则[J],水利学报,2004年第10期,P1-5
[11]CostanzaR,d’ArgeR,RudolfdeGroot,etal.Thevalueoftheworld’secosystemservicesandnaturalcapital[J].Nature,1997,387:P253-260
[12]徐中民,张志强,程国栋,生态经济学-理论方法与应用[M],P110-117,黄河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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